克服障礙商標贏得申請商標權利
發布時間:2018-11-05 13:39:13 閱讀次數:
商標:
申請人:易諾儀器(上海)有限公司
案情介紹:
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與在先注冊的第3803611號商標近似,做出《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
根據分析,引證商標“易諾;INNO”構成申請商標在先障礙,我司對引證商標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同時提交駁回復審申請。商標局依法受理并向引證商標注冊人株式會社INNOSTREAM發出通知,要求其提供連續三年期間使用商標的證據材料或向商標局證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案件結果:
商標局認為株式會社INNOSTREAM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情況,并無法提供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正當理由;根據商標撤銷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支持我方觀點,依法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現申請商標已取得注冊證。
對企業啟示:
企業面對商標駁回通知不必恐慌,為規范市場,商標局初步審查程序較為嚴格,對于駁回通知,應具體分析引證商標,根據《商標審查標準》判斷引證商標是否確實構成申請商標障礙,障礙商標可進行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為防止企業申請商標也遇到撤銷程序,在申請商標的同時,應有意識的搜集商標使用證據,保證商標處于連續使用狀態,若不使用,需能夠提供出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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